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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 ||||
2021年5月31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市监函〔2021〕831号)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8D高清喷墨仿古砖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样品8D高清喷墨仿古砖(规格型号:800mm×800mm,生产日期:2021-05-14,样品等级:优等品,生产厂商: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的7个项目进行检测验证,其中吸水率,标准指标0.5<E≤3,检验结果为4,不符合QB/T 4100-2015《陶瓷砖》附录要求。综合判定:该批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Q21-T0045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GXJD20211489)送达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廖秉秀签收领取,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相关申请复检的权利,但该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成品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产品已销售完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5-14的8D高清喷墨仿古砖(规格型号:800mm×800mm,样品等级:优等品,生产厂商: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共生产672件。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公司做监督抽查后,再次组织本单位质检人员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发现该批次产品确实存在有质量问题,于2021年6月16日将该批产品以次品处理给本厂职工田桢630件拿回老家装修房子用,销售价为7.4元/片(优等品销售价为10元/片),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封样8件,破损充次处理34件,无库存,货值金额为1398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来市监责字﹝2021﹞0802-1号)1份,证明通知实施整改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行为情况;4.证据提取清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库存情况;5.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责人廖文耀、厂长余镇、办公室主任廖秉秀以及购买瓷砖人员田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情况;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Q21-T00458)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抽样;8.《检验报告》(NO.Q21-T00458)、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证明当人已收到检验报告;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GXJD20211489)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知晓检验结果、关于复检的程序、权利和时间要求的事实;10.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公司做监督抽查后,再次组织本单位质检人员对该批次产品做检验,发现该批次产品确实存在有质量问题,及时以次品处理该批产品,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态度。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市监告字〔2021〕6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确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违法金额小,不足1.5万元,且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公司进行监督抽查后,再次组织本单位质检人员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检测验证,发现该批次产品确实存在有质量上的问题,及时以次品处理该批产品给本厂职工,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来宾城北支行(账户名: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274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备案 2021年5月31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市监函〔2021〕831号)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8D高清喷墨仿古砖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样品8D高清喷墨仿古砖(规格型号:800mm×800mm,生产日期:2021-05-14,样品等级:优等品,生产厂家: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的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吸水率,标准指标0.5<E≤3,检验结果为4,不符合QB/T 4100-2015《陶瓷砖》附录要求。综合判定:该批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5-14的8D高清喷墨仿古砖(规格型号:800mm×800mm,样品等级:优等品,生产厂家:来宾市盛汉皇朝陶瓷有限公司),共生产672件。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公司做监督抽查后,再次组织本单位质检人员对该批次产品做检验,发现该批次产品确实存在有质量上的问题,于2021年6月16日将该批产品以次品处理给本厂职工田桢630件拿回老家装修房子用,销售价为7.4元/片(优等品销售价为10元/片),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封样8件,破损充次处理34件,无库存,货值金额为13986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确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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