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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 ||||
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查看,并托付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现,你公司的喷雾塔(2号)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浓度大于38.5mg/m,超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25464-2010)中表5规矩油、气排放规范约0.28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现场相片、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陈述》(陈述编号:H20200101)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矩,责令你公司当即中止超支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状况施行复查,假如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按日接连处分方法》第五条的规矩,对你公司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的次日起,施行按日接连处分。 按日接连处分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实行。依照按日接连处分规矩决议的罚款数额,为原处分决议书确认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如对本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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